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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改判一审判决的刑事申诉,应如何审查?
来源:北京申诉律师浏览次数:29 时间:2020-07-27 16:39
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改判一审判决的刑事申诉,应如何审查?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0日以法(刑二)发〔1987〕25号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》明确: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改判一审判决的刑事申诉,应调卷进行审查。认为原终审判决正确的,要说服教育申诉人,使其息诉;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,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,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,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。
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申诉,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。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,应写出案情审查报告,提出处理意见,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,认为应当维持原判的,由本院或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申诉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,使其息诉;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,可以书面通知驳回。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,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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