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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要点

时间:2026-10-01 09:00:00

一、合同无效的情形

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、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、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,施工合同无效。

二、合同无效后的结算

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,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。验收不合格的,按修复后是否合格分别处理。

三、工程款结算依据

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,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。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,可以申请司法鉴定。

四、优先受偿权

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,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。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逾期支付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。

五、实际施工人权利

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,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,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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