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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

时间:2026-10-03 09:00:00

一、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

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
二、“严重困难”如何认定

重点在于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失灵,如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、无法形成有效决议、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。单纯亏损、资金紧张不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。

三、前置程序

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证明已尝试其他途径,如协商、股权转让、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等。未经尝试直接起诉,可能被驳回。

四、替代方案

  • 股权回购: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收购异议股东股权;
  • 强制分红:符合条件时可提起利润分配之诉;
  • 股东代表诉讼:追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;
  • 章程修改:通过表决机制调整打破僵局。

五、解散后的清算

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。逾期不成立或清算违法的,股东、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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